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无标题文档
检务公开
本院概况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办事指南
法律文书公开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实务研究
观《大秦帝国》 想法治
时间:2013-11-20  作者:张金益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小喜欢历史,大学还差点有幸成为其麾下的一员,但事不如人意,最后走上学法这条路。但既来之则安之,在法学这条路上我也走得有声有色。所以当余老师让我们去看《大秦帝国》并写点东西时,我是不亦乐乎,也许这次我可以把历史和法律都包揽于我的笔下。

  “观《大秦帝国》,想法治”,实为通过我对《大秦帝国》的一些观感,来讨论一下“商鞅‘法治’与我们当今‘法治’的一些关联,也就是希望观察一下,在商鞅那里,存在着哪些跟法治建设相关的思想,当然,更延伸一些,也包括法家学说与今天的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所接触到的大多理论或学说都是坚持西方的理论救中国,不管是社会主义救中国,还是许多法学家所追求的法治建设中以西方的基本法精神、宪政原理、对自由的无微不至的保障来奠定我们未来的社会治理基础,或是其他方面对西方的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渐进西化。我们已经习惯于去研究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是怎么样的,却完全忘却了我们自己所拥有的东西——那就是我们的历史。

  英国人有句话“历史就是另外的国度”。过去的历史对一个国家来说常常是另外一个国度。对中国来说这样的判断格外的准确,也就是说我们的历史已经成为我们之外某个国度的历史了。贺卫方教授说过:“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人所作的研究,基本上只具有考古学上的价值。因为他们的研究无非是让学生们知道,我们的祖先是怎么过来的,我们的祖先是如何失败的,这个失败的历史如何证明了我们走向西化这条道路的正确性。”我虽然不完全赞同贺卫方教授的话,但也觉得大体是这样。因此我们今天有了这样的现象:我们越来越更少学习我们自己的历史,而是更多是在学习研究别人的历史。我们看起来是在中国的学堂听中国的老师用中文讲授法律,但实际上却像《围城》里所说的那样“不是留学、胜似留学,”我们在中国的讲堂上,学习的实际上却是外国的东西。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和我们已不同国度的历史中就没有我们可学习的东西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现在复兴的儒家学说及在儒家学说上形成的新儒家等都否定了这一说法。而在我们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仅仅是儒家学说厚重渊博、影响深远,法家、道家、墨家等学说理论在推动历史的进步过程中也是车之四轮,其功勋是不容抹灭。

  在看《大秦帝国》的过程中,由于自己对法学稍有涉猎,而对当前中的法治建设也有那么一点点了解,而卫鞅与秦孝公赢渠梁强大秦国实行法治的过程实在是给了我强有力的震撼,因此想,我们是不是可以从他们那里了解一点智慧,学习一些“法治”的理念。那么商鞅和秦孝公这两个人到底是怎样实施“法治”使得几百年积贫积弱却有着强悍的民风从而战乱不断的秦国走上强大之路的?

  我觉得那就得从赢渠梁的远大抱负、虚心纳贤与真诚坦荡和卫鞅雄才大略、天下为公与慧眼识君说起,因为正是这两个人的心心相惜与互相支持才使得秦国的“变法”得以坚定地施行。尽管电视剧可能将剧中的人物理想化,使得他们两个从相知、相识到最后生死同心的剧情煽动人心,但现实中如果不是他们真具有如此宽广的胸襟与互需的性格,历史上的秦国也无法变法,更不可能从弱小走向强大最后一统天下。

  首先,而在他们所实施的“法治”中值得我们学习的,是他们在变法的过程中不畏艰难险阻的精神。在商鞅怎个变法的过程中来自民众的不信任、来自氏族因被削权、夺利的反对、来自庙堂元老因政见不同的政仇以及在变法过程中因犯法而被处刑的皇室贵族、达官显贵、平民百姓的仇恨。诸多反抗之声在耳旁回荡,一些强大势力,在明里或者暗里可能随时造成对他们生命的威胁,但他们并未退缩,坚行变法,不断推进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联想我们当今的司法改革,不失为另外一种不同形式的“变法”。但回头看看我们的“变法”,至从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法院改革纲要以来,以后又先后制定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为司法改革所描绘的美好图景是令人憧憬的,但十多年后重新回顾《纲要》的目标,不难看出总体上并未实现(司法的不独立、法官的业务素质问题、司法腐败等还是无情的困扰着当前中国的法治进程),而且前景不甚明朗。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要综合的考虑,但我个人认为,“变法”执行人员的执行不力是其中的一大问题之一。何谓“变法”?要有实质上的“变”,才可谓之“变法”。何谓“改革”?那也需要有实质上的“改”,才能称之为“改革”。但在我们的改革过程中,是不是因为过于注重一些虚假的“和谐”而瞻前顾后,是不是因为有太多的利益权衡而致使改革前而不进。假使我们的司法改革者能有商鞅等人一样为“变法”不具艰难不怕死的精神,那我们的司法改革是不是早已是另一番景象了?

  其次,在《大秦帝国》中商鞅的执法如山更是让我无比的钦佩。也许在他因平民争水私斗而斩杀700多人时,有人说他冷血,有人称他酷吏;也许在县官因违法发放“黑林沟”赈灾粮食而被斩首,里正也因有个人悲愁而领导村民懒惰、颓废导致“黑林沟”荒芜而被逼自尽时,有人说他毫无人情味,甚至也有人因此说他推行暴政;也许在太子滥杀民众而使太子傅赢虔等人被处肉刑时,有人说他残暴无道,有人说他不懂变通。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在700多民众被杀的背后是流行数百年的民间私斗、复仇得以制止,人民得以安居乐业;在县官被杀,里正自尽的背后是法律得到一丝不苟的遵守和村民们的重新振作与勤奋劳动;在太子傅赢虔等人受刑的背后是民愤的平息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及对变法的支持。而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应该看得出,商鞅严格执法对秦国变法胜利的重要性,如果说商鞅制法是变法的基础,那他的严格执法我认为可称之为推动变法这两大车不断前进的永动机。

  商鞅这种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罚”不因民情而变通、不因权贵而退缩的法治精神在我们今天似乎更加需要。而看当前,我们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却是现实中一些权势之人因为有钱有势被轻判,或是被重判了却不需在监狱里待多少年就出来了,更或是在监狱里也享受‘非一般的待遇’。这就是我们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想也可能正是因为现实中严重的“不依、不究、不严”才需要这样的口号。也许我的言有过激,但现实却老是让我们体会到“理想与现实的差别”。再有之,就是现在存在着的另外一些影响严格执法的东西,如对一些特殊案件法官在审案时得考虑的“民愤、民意”,以及这几年流行的所谓的“专家意见”或是来之其他地方的“意思”、“指示”等等。而我觉得最严重的就是,我们的执法之人知法却并不依法行事,这样的现象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我们真正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显而有之。这些都一定程度上使得我们的执法不完全根据我们的立法了,而是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这诸多因素的考虑是好是坏众说纷纭。当然世无尽善尽美之事,就连商鞅这样终身以法治为目标与导向的人,也曾因国家社稷和个人情义而对‘咸阳令王轼’法内例外了一次。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们的确也不可能排除有可能出现的与法有出入的例外。但何为“例外”?那就意味着‘常态之外极少的、偶尔有之的个别’。而不能成为一种常态,那怕是在社会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也不行。因此,作为一个习法之人,我真的希望我们的法治建设中多出一些像商鞅这样的严格依法行事的“酷吏”,那我们法制建设的进速将可想而知。退一步,就算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执法者都能有卫鞅一样执法一丝不苟的精神,但作为一个执法者至少做到事皆依法,对同样的罪犯,不管他是谁,不管他有什么理由,所作的处罚大致是相同的,所受到的待遇大致是一样的。就算只是这样,那我们的法治进步也是大有可观。

  再次,“要法治不要人治”这句话在剧中商鞅无数次跟秦孝公郑重说到,在诸多的压力下秦孝公也曾想以权力去解决一些问题,但都被商鞅给说服了,最终依法行事。并且在秦孝公临死之前也还在强调“要法治不要人治”是正确的。而商鞅本人更是以身作则,坚决不实行人治。因此在面对来自氏族元老的阴谋与威胁时,他都不以自己的权势来保护自己,而是坚持只要他们还没犯罪行为就不能处罚。就算是秦孝公死之前特意留给他以保护他性命的诏书和军队他也没留下,因为那样就是人治,不利于秦国的法治。到最后,商鞅还用自己的死来维护法治,来为秦国的变法做最后的一点贡献。剧中他被“车裂(也就是五马分尸)”之前的场景可歌可泣,同时也很唯美,但我们应该看到的不只是这些表面的东西。

  “法治”与“人治”。毫无疑问,从整体上说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法治,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纲领。但如果我们不仅从整体的制度上看我们的法治,也把我们的法治细化来看,即具体化到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再小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是法院的依法办事。那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人治的现象呢?我所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现实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领导人或主要负责人,都因权力过大而导致具体执法行为出现人治现象的比比皆是。如果说,行政机关由于其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性质,在有些问题的处理上人治也许能更好的、更快的解决问题。但作为我们的司法机关的检察院、法院本应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司法独立”的原则,却也是检察长、院长独大,而且他们常常是集政党权力于一身,使得他们的权力、影响力更大,而使个人通过其权力、影响力来解决问题成为了一种常态。而老百姓也普遍有了这样的心态:“不管是什么事情,只要找关系就可以解决。”那么这个“关系”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我们人治的因素,就是一些领导人、负责人利用权力进行影响的空间。如果法律的实施官员都严格依法办事,不给权力寻租留下一点空间,那不管有没有关系我们所得到的结果都一样。而现实很多却是,你有关系就办得成事,你没关系就举步维艰。为此,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我们因为拥有权力而到处施舍的“人情”,还不说那些用权力来换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是不是真的是帮助了别人?是不是真的符合我们“依法治国”的要求?而我们又将怎样走出“办事找关系”的这个怪圈?我想答案就在于商鞅的“事皆依法,要法治不要人治”。

  当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是朝夕可成之事。它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体制的改革、更需要我们千千万万学法之人、执法之人的不懈努力。但首先我们得从思想上有这个认识,在我们做任何事的时候,我们都应该用我们法律人的思维去想、去思考“这样做是否会违背我们的法治,或者怎样做才不会违背我们的法治”。如果我们都有这样的认识,并都能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那我们的法治大业终究会成。因此我们不但要紧记商鞅那句话“要法治不要人治”,更需要学会把它付诸于实践。

  另外,谈一点题外之话。虽然喜欢历史,但除了从一些教材上对一些历史事件有一些了解和看了几本历史方面的专著外,对历史并没有专门的研究。因此,我不知道《大秦帝国》所讲述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史实。也许他的精神并没有如此之伟大,也许他的人生并没有如此的完美(可谓是爱情与事业两成,并且到死还有自己心爱的人陪)。但不管怎样他通过力行变法而使秦国逐渐强大是不争的史实。并且,我认为我们在欣赏一部作品时并不是要逐一的去考据它的真实性,而更为关键的是,在欣赏的过程中我们是否有收获以及我们收获了什么?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