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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老百姓为什么会“信访不信法”
时间:201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访不信法”,就是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去信访,而不是去诉讼。在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人们总认为领导的级别越高、所作的批示越管用,解决问题越快;使得信访群众一窝蜂涌向政府、找向领导寻求直通车。老百姓之所以“信访不信法”,是从其自身出发、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而老百姓为什么会选择“访”,而不是选择“法”?

  一、“信访不信法”产生的原因

  “信访不信法”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非常复杂的,笔者分析,产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思想观念落后。受传统文化中“告御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为了避免老百姓冤苦无处可诉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产生了“直诉”制度,允许百姓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告御状”。那个时候,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合二为一的,老百姓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现今这种“直诉”制度已不复存在了。但是,“告御状”思想在中国人头脑中仍然留存。老百姓质朴地认为,“上边”永远是正确的,是“下边”的官员把经念歪了。因此,有了冤屈之后,不想走法律渠道,而是通过信访的形式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反映情况。现今,那些“某某领导批示解决上访案件”的故事,更加坚定了信访当事人绕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他们认为“权力比法律大”,“法律再大不如领导说话”。在很多群众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严重, “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唯官唯上, “信官不信法”, 认为一切问题只要找到领导就能解决,而且找的部门层次越高、官越大,问题越容易解决,从而不走法律途径而上访。

  2、认识存在偏差。有的当事人认为走司法途径花费的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而且最终的效果没保证,是弯路;上访对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相对较低,是捷径。因此,大部分上访人通过自上而下给党委政府施压,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涉诉案件,甚至由党委政府买单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例如,2013年8月10日,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陈某某(10岁)及陈某(11岁)在自家屋顶(自建房)上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一死一伤,死伤者的亲属在事后坚决不走法律程序,只找政府和领导,在工作人员为其讲明法律规定后,仍继续抬着花圈、打着横幅标语上访,最终政府给付了35万元才摆访。

  3、对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处理结果一旦未达到自己的期望值,就认为不公平、不公正,不再信法,便想通过上访的途径讨说法,从而使问题的处理向有利自己的方面转变,满足自己的期望。

  4、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当事人本来在法律时限内完全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超过法律时限丧失合法权益,而企图通过上访再取得;也有的是放弃合法权益又后悔,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再解决,便想通过上访复得。

  5、政府职能的错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定位不准确,其充当着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角色,使得群众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党委政府,把问题的责任也一律归咎于党委政府。

  6、司法裁量权没得到完全尊重。现实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等问题仍然存在,依法行政还停留在口头上,一些司法裁决因种种干扰而无法履行。突出表现在土地补偿、拆迁、劳资纠纷、欠缴劳动、医疗保险等民生方面,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怪圈,诱导了部分权益人寻求法律程序以外的上访解决问题。

  7、信访工作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当前各级对信访责任追究规定比较严厉,上级要求下级政府“维稳压倒一切”,认为 “维稳就是完全没人闹,有人闹就是没做好,维稳要不惜代价”,信访 “一票否决”制度使得当事人认为“信访”比“信法”更有效。有的涉法涉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但上访后经过领导出于维稳需要个别批示后能很快得到彻底解决。法外解决误导了广大信访人,导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很多问题通过法律解决,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多重渠道,往往还要花费高额金钱去聘请律师,而信访则往往由于上级领导批示可以一步到位解决。从效率、成本等因素上看,信访都因为快捷、成本低而成为很多民众的首选。

  二、如何破解“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因为诸如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的基本特征。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特别是已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案件再进入信访程序,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要想彻底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应当做好以下点。

  1、健全信访考核指标体系。要改革信访考核机制,树立正确的维稳政绩观。对待信访问题,地方政府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在处理中不得不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盯梢跟踪、截访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阻止群众越级上访。于是在“花钱买平安”、“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通过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案要案的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以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为代价来满足信访人非份的要求,从而达到息访的效果。显而易见,通过目前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体外循环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无论结果是否得到真正解决,其对制度建设的效果都是极为消极的,它直接视法律为儿戏,使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丧失殆尽。因此,我们有必要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对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客观、科学的规定,不要单纯地把越级、赴省、进京访以及上访人数多少作为考评政绩的依据。

  2、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化解信访压力。要从源头上化解信访压力,必须始终坚持强化责任,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具体要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事前要科学决策,关注民生。各级各部门必须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的决策机制,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分析论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切实做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不与民争利,配套措施完善,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当引发群众上访。二是事中要依法行政,体贴民情。政策出台后,各级党政机关要宣传好政策,运用好政策,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要求,将政策的惠民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界限、不能突破政策底线、不能用花钱买稳定来代替做工作,防止因执行政策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三是事后要跟踪评估,倾听民声。对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听取群众反映,及时分析,妥善处理。对于经过科学论证确实没有问题的,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不能朝令夕改;对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在收集民意的基础上,及时予以调整,并向人民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

  3、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通过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信访人以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以“法”维权、依“法”维权,减少“信访不信诉、信官不信法”的现象,努力使矛盾纠纷有序地进入司法渠道,让法制意识真正地深入到群众心中,让一些本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不再走上信访之途。针对进京上访的大多数信访人主要目的是想通过上级施加压力使其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不正常心理,明确告知《国家赔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指明进京上访发生的费用,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去的次数越多,只会越加重个人的经济负担。切实引导上访人放弃不合实际的幻想,转而与当地政府配合,解决其信访问题,使其对违法违规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之事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

  4、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信访秩序,确保信访作用发挥的最大化。首先,信访部门要以“事要解决”为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信访事项的调处质量。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深入调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在群众初信初访时就处理到位,消除群众因重访处理后而产生一闹就灵的误解。其次,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结合工作实际,与行政复议机关和法检两院共同探索联合接访制,使信访部门对接访中发现的大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鼓励引导公众更加理性地选择救济渠道,更多运用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问题的依法解决。第三,规范信访秩序,重新认识信访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剥离至司法救济渠道。四是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慎用手中能够超越法律的批示权,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上来。对无政策依据的,避免乱开口子、引发攀比,造成重访、缠访行为发生。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要综合运用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和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加大依法处理的力度。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好转,既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把群众的实际问题解决到位,又要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政法部门要理直气壮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减少新的信访问题发生。对违反规定上访的、无理缠访闹访的,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大对政法干警的保护,给他们壮胆撑腰,为他们依法执行法律营造氛围,给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予以震慑。从而建立规范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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