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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 “枫桥经验”新实践】“检察和解”提升民事纠纷解决质效
时间:2023-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当事人矛盾,充分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推动诉源治理,针对不服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强化调查核实,夯实和解基础。民事检察处于诉讼末端,是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最后希望,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精准开展法律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标尺,对和解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工作中,该院注重在全案审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及案外人、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等多种举措查明案件事实,分析纠纷根源,聚焦核心诉求,寻找和解空间。

精准识别双方意愿,明晰和解方向。民事检察监督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在监督过程中,通过检察能动履职,切实转变监督理念,杜绝就案办案、粗放式办案弊病,帮助当事人找到利益契合点,真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该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将办案目标由“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自觉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案始终,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预设多种和解方案、路径,并采取“背靠背”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从情、理、法等多角度阐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类案判例等内容,积极促成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在法律框架内消弭分歧、达成共识。如在办理阮某与某房开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时,阮某的代理人周某系其公公,已年届八旬,由于对法律适用理解存在偏差,长年往返于法院、住建、信访等多部门,息诉服判难度较大,通过与某房开公司多次沟通,其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周某的问题,经检察人员分析研判,认为该案有和解可能,遂展开相关工作。通过召开听证会,对周某案涉法律关系以及适用问题答疑解惑,耐心为其释法说理,疏通其“法结”,同时,多次与周某家人沟通由家人对周某进行劝解,解开其“心结”。此外,通过不断与某房开公司磋商和解方案,力求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长达5年的诉讼羁绊在检察监督环节得以圆满化解。

借助听证机制,搭建和解桥梁。 民事和解案件一般存在反复缠讼、息诉难度大等特点,此类案件单单依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力量,有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更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促成和解的合力,对此,借助听证机制,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交流的平台,引入多方力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更具成效。如在办理张某、邓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时,通过召开听证会,邀请住建部门、居委会工作人员、资深调解员、律师等共同担任听证员,听证员分别从法理、情理、类案判例、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多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评析,厘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注重跟踪落实,确保和解效果。“和”是手段途径,“解”是目的结果,只有将协议内容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为了防止和解协议落为一纸空文,该院双管齐下。一方面,延伸检察触角,积极跟踪落实,逐案回访和解履行情况,切实保障和解实效,截至目前,办理的民事检察和解案件均已履行到位,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强化检法协调联动,共同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涉及执行的案件,办案过程中加强与执行法官的协作配合,在促成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的同时助推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实现了共赢的办案效果,也为群众节约了司法成本。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民事检察和解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也是透过检察履职“看政治讲忠诚”的生动诠释。下一步,白云区检察院将厚植为民情怀,继续积极探索创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独特价值,促使民事检察工作主动融入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双重目标,以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供稿:第二检察部 徐家丽 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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