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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贪污案获改判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本院提出抗诉的徐某某贪污一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本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成功改判。

2010年初,新建铁路贵阳至开阳线客运专线(白云段)项目的测绘工作启动。2010年7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自家自留地上抢修一栋违法建筑,共计574.11平方米。2010年底,徐某某当选村委会主任。2012年初,徐某某抢修的房屋要被拆迁征收,其利用作为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违规在该房屋的拆迁现场勘查表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表上村负责人意见栏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用其女儿和妹妹的户头使该房屋顺利进入征收程序,并以按照2008年以前所修建的房屋征收标准被征收,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35890.1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新建铁路贵阳至开阳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2008年12月1日以后修建的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给予50元/平方米的工料补助和150/平方米的奖励自行拆除。徐某某被征收的房屋属于该种情形,其贪污金额应扣除该部分补助和奖励,为721068.13元。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本院认为“徐某某涉案房屋并非自行拆除,系通过虚开证明材料、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房屋征收部门而得以征收的,该房屋不符合征收补偿奖励的前提条件,故徐某某的犯罪金额为835890.13元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721068.1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严厉打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在项目红线划定后种房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应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抗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某某的贪污金额应为人民币835890.13元;徐某某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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