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开展的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活动中,贵阳白云德鑫硅业有限公司因非法占用林地110余亩,被列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牌督办案件。
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德鑫硅业有限公司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在白云区牛场乡石龙村黄草坝的村集体林地上使用挖掘机等器械露天开采硅石矿。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115.08亩,被占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由于该案占用林地面积大、时间长、影响恶劣,被贵阳市政府列入市级督办的10起刑事案件之一进行督办,市院生保局也专门下文要求案件办理部门要时时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2017年6月,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只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仅以自然人移送审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我院将德鑫硅业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德鑫硅业有限公司、德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德鑫硅业有限公司为牟取单位利益,未取得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为开采硅石矿而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单位实施犯罪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单位的全部生产经营及管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并承诺积极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德鑫硅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通过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我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担当,发挥了我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司法保护作用,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